宁波市展会活动审核登记流程
编号:X3701
一、审核登记条件
凡在宁波市区举办的展会活动都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,方可正常举行,并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二、审核登记依据
1.《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》
2.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
3.《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》
4.《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》
5.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
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
三、审核登记需提供的材料
1.填写《宁波市展会活动申报登记表》,内容包括:展会名称、时间、地点、规模、参展内容等;
2、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;
3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会,需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;
4、两个以上法人单位联合办展的,需提交联合办展的协议;
5、境外法人与境内法人联合办展的,需提交境外法人资信证明;
6、展会总体方案,包括实施方案和安保方案;
7、非首次举办的展会需提交上届展览会总结;
8、展会场地使用证明;
9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。
四、审核登记受理单位及电话
市政府会展办: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,8718 5533
市公安局: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,8718 5503
市外经贸局: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,8718 5567
市工商局: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,8718 5527
市卫生局: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,8718 5506
宁波海关:马园路89号, 8909 0000
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:马园路9号,8702 2114
五、审核登记程序
1.组织单位在开展之日3个月前向市政府会展办提交申报、审核资料,市政府会展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。
2.市政府会展办审核登记后,国内展转到市工商局,国际展转到市外经贸局。
国内展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,市工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,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商品展销会登记证》。不准予登记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国际展报市外经贸局批准,市外经贸局在接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,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不予批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3.工商局准予登记或外经贸局批准后,在展会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资料(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报表、布展平面图、特种展位图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、审核申请报告、展会保安协议、展会安保方案)。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审查,作出准予安全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。
同时告知卫生、城管、交通、海关、商检和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。其中:食品类展会或展会中有食品供应的,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临时卫生许可证或备案审查;涉及进出口展品需向海关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,并接受其监管。
宁波市展会活动申报登记表请到本网站资料中心下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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